任何一项开发建设项目,都会不同程度扰动地貌、损坏土地和植被、破坏土壤结构,使土体的抗蚀力、抗冲力减弱,在外营力(自然和人为)的作用下,都会造成水土流失。水土流失破坏了水土资源、基础设施,加剧洪涝灾害,不利于生态建设和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发建设项目在可研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制定并实施有效的防治措施,使项目建设新增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同时也是落实有关法律规定,使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真正落到实处;为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提供科学依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规定: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公共服务建设等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也就是所谓的水土保持方案!因此,凡是开发建设项目(交通、电力、矿业、水利、城建、农林等)都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
具体的讲,以下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中规定以下7类建设项目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1)矿业开采;
(2) 开办大中型工业企业;
(3)修建铁路、公路;
(4)水工程、电力企业;
(5) 城镇建设;包括新建农村小城镇(含移民区)、大中城市扩建改建、经济开发区与旅游开发区建设等;
(6) 开发荒地;
(7)在5度以上坡地上整造林抚育幼林、经营经济林木的。